房客開始藉口拖延不交租金,房東就要有警覺性了。
首先要做的是催繳租金,一開始用口頭或電話的方式就可以了,也許房客是忙到忘記了,也或許是剛好那幾天手頭不方便,不需要讓對方太難堪;
但是如果房東口頭通知個一兩次,房客還是沒有跡象要繳錢,或許就不用再催第三次、第四次了,可以考慮直接改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房客限期(函到五天或七天內)給付租金。
假如房客接到存證信函還是沒有積極反應,時間到了還是不繳租金,累積連續兩個月不交租金,基本上,已經可以推定對方是沒有誠意要交租金的,
這時就要開始做第二步動作,就是再寄第二次存證信函,向房客表示已經連續兩期沒有交租金,房東不要再把房子租給他了(終止租約)。
但這邊要注意的是,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了以擔保金(押金)抵償之外,達兩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也就是說,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金的兩個月,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先依法終止租約關係,讓房客變成無權占有,再請求公權力幫你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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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有公證嗎?
合約當初只要沒公証,不走民事法庭是趕不走他的,
如果走法院他還可以光明正大的住到法院的強制命令下來,現行的法規都是保障居住者的,就算合約到了他不走一樣要等強制命令。
這告訴我們公證的重要性
如果有公證只要直接拿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很快就可以會同警察把他趕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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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繳就可以直接趕走?
無法,沒有法院的命令警察都不敢動他
除非當初有花錢公證,不然一旦有糾紛只能走法院
到調解那對時候,對方如果有意積欠一定調解失敗,調解會就會問你要不要告他
如果對方沒錢沒工作,有法院命令最多只能趕他走,也追不回租金
崔媽媽租屋網有教步驟,存證信函寄的順序,當這些都做完了還要上調解委員會,最後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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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走法律途徑也無法強制搬家,房東不能一直按電鈴(騷擾),不能限制行動(強制),不能進入屋內,不能斷水電。
合法處理方式要簽約時公證,然後等四個月沒繳,發兩次存證信函,遞狀控告等開簡易庭,開庭房客完全不付錢(沒誠意)或未出庭,
法官最快判再一個月讓對方搬家,(如果房客庭上表示和解,分期付款會拖3-6個月因為法官覺得有誠意,然後房客付一點錢再住六個月)
一個月後沒有搬家(當然更不會付錢),才能拿判決書找警察執行。
如此一來,租客可以順利住好住滿至少六個月以上!(重點是房客比我們還熟租房法律權益,沒欠到四個月叫我們不要追)
拿欠的租金?
房東自己慢慢透過法律途徑追,房客沒有資產,只能追到房客有工作進行法扣,
但房客可能又離職,可能只做現金的工作,沒有勞保,要追回來很麻煩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