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違約退租該如何算費用呢?
一般來說押金是防止物品被破壞的抵押.
但是卻被大部分的房東當作 "懲罰性的違約金" 來使用. 根本搞錯 "押金" 的定義了.
理論上房東扣2個月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但是通常合約書一定是房東提出, 所以這部分一定是對房東有利,
既然都簽了, 自然是任房東喊價囉.....
如果遇到機車房東, 就看自己要不要跟他耗.
因為房客如果真的要搞房東, 一定是房東吃虧....
我們家有在出租套房, 我們都會跟房客說:
如果要提早解約請務必提早說, 這樣我們可以及時找人來銜接.
讓我們減少損失, 自然也不會去扣你的押金....
事實上即使真的很臨時搬走我們也不會扣, 畢竟如果房客心生怨念要惡搞, 吃虧還是房東...
制式的合約,也有寫到要把房子回覆到原狀,
只是房東在交屋時都沒有照相,所以到時都會很難鑑定,各說各話為,押金先不退,
請房客將房屋復原,不想到時只有自己吃點虧認了吧
至於水電費..等,當然是使用者付費,該由他自己支付,
可以先預留押金,待算清後再請他來領尾款.
如果房客違約,我的習慣是,只要讓我順利租出去,就把押金全部退還....
未租出去的這幾天就兩邊談一下,如果房客還不錯我也許就全額退..
但把房間弄很亂不會照顧房子,可以請房客復原or扣些錢.
其實簽約一年,未滿一年就離開,就已經違約~
市面上的制式契約是很多版本,但內容大同小異,有些地方不同~~
所以要看契約書的實際內容~~~
一般押金是扣房客退租後破壞的物品、和尚未到期的水電費、管理費.....等等~~
不過違約的話,房東就會扣押金當違約金,一般押金都兩期,違約金為一期,但也有標明兩期或押金當違約金的~
因為若約滿隨意退租不用罰違約金的話,簽約一年就沒意義的,不如一次可以簽10年,但住一個月後就退租
以下資料參考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約定租金及押金。有時房東會註明,欠租即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家。然而根據《民法》440條,要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依法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但是這並不是說房客可以少付這兩期房租,就算租約終止後,房東仍可向房客要回所欠的這兩期房租。
又根據《土地法》99條,房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押金及每期租金付給房東後,記得要請房東簽收,並妥善保存收據
《民法》424條,房屋如有瑕疵,危及健康或安全,即使房客早於簽訂契約時就知道房屋瑕疵,房客仍可隨時解約;所以,舉重以明輕,就算承租時不知道房屋已有瑕疵,而在簽約後才知道者,原則上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依《民法》425條,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要知道的!
※民法第422條第1項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0條第1項
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承租人〈房客〉未違反以下條文,出租人〈房東〉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8條第2項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也就是說房客在租約未到期情形下,沒有造成租賃物1.毀損、滅失2.違反使用規定〈如作犯罪使用..〉3.遲付租金超過二個月
- Sep 01 Wed 2010 15:01
房客違約退租該如何算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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