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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民法,分成3個部份
1.醫療的費用:要有醫療收據,民法第191-2條
2.減少勞動力的損失:就是薪水賠償,民法第193條
3.非財產上的損害:就是精神賠償,民法第195條

不管和不和解,賠償金有幾個部分
1.醫療費用
2.修車費用
3.家人來往探視,之後上班上課需要休養時無法騎車,需要坐計程車的車費
(以上這些只要有收據,機車有保強制險都可以理賠,12須檢附收據)

再來是精神賠償的部分
1.醫生的診斷書
越詳細越好,醫生建議需要休養的天數,之後的復建工作或看中醫等等,需要求償的部分可以概估
2.因為住院衍生的一些費用
例如請看護 家人因請假早成的工作損失
3.工作請假的時間造成的損失
4.精神上的不適 (一般是包個紅包,幾千到幾萬,視受的傷而定)

最好是在六個月內調解完畢
要不然過刑事追訴期你要告民事要等很久,更是精神上的折磨

有防範措施
1. 事故發生當時,都由手機報110報警,請警察來畫圖、做筆錄,並報119叫救護車送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且具足夠醫療能力處理緊急事故之醫院
(日後不會被賴肇逃意圖或無意面對事故)
2. 堅持將對方送醫,請醫師完成所有可能的檢查,就算自費或幫對方出都可以,並在當天開立診斷證明書(甲、乙最少各一份),載明病患當時的狀況與預後情形。
(診斷書上寫得很清楚對方只有外傷,並無其他內傷及腦震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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