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支票背書之意義

支票是流通之有價證券,除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外,執票人可以將支票轉讓他人。為擔保支票付款及證明支票係合法取得,使盜搶詐取支票有所顧忌,進而使一般人樂於接受支票,以達流通之目的,乃有「背書制度」。

所謂「支票背書」是為移轉支票權利,由執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並擔保支票付款之附屬票據行為。為明晰起見,謹再分析說明如下:

一、 支票背書(endorsement)是執票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擔保支票付款之行為:

支票「背書」,依名思義,即不難知道,是在支票背面簽立自己姓名(註二、三、四、五、六、七)。並負擔保付款之責任(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九條)。

二、 一般支票背書,多以轉讓支票權利為目的:此外尚有非轉讓支票權利為目的之背書,諸如「保證背書」、「委任取款背書」、「設質背書」,不過在一般之交易,絕大多數之背書以移轉票據權利。

三、 支票背書是執票人對被背書人(endorsee)所為之附屬票據行為:票據行為可分基本行為及附屬行為:基本行為,即發票行為,必先有了發票行為才有延伸之附屬行為,如背書即是。支票背書是支票簽發後,由執票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再將支票交予被背書人之行為。

貳、背書之處所及限制

◎背書之處所:票據背面

依 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endorser)在票據之背面或黏單上簽名,可知背書之處所是在支票之背面或附黏於支票之紙上,不過在 一般使用支票情形,可謂不曾見有太多之背書,必須再黏貼空白紙張作為續為背書之處所,因之,可謂支票背書是在票據背面為之(註一)。

◎ 背書之限制:(一)不得割裂轉讓(二)不得附條件

支 票背書一般而言是將支票權利轉讓他人,且必須將支票交予被背書人,如容許就支票金額為一部分之背書,或將金額分別背書轉讓數人,其中必有部分之人,無法取 得支票,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上述分割之背書,不生效力。例如一張一百萬元之支票,執票人保留七十萬元,另三十萬元轉讓予某 甲,又如一張一百萬元支票,同時分別背書轉讓予甲、乙各五十萬元,均為法所不許,如有違反所為背書無效。此外,背書也不得附記條件,因附記條件被背書人就 不一定能取得票據權利,將影響支票之流通,票據法明文規定,如背書附記條件,其條件視為記載。換言之,背書附條件,其背書依照有效,只不過其所附記之條 件,應以不存在視之。學理上稱之「背書之單純性」。

註一:背書僅記載於支票背面即可,並無一定之位置,亦得不記載年月日(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七七一號判例)。

參、背書之方式

◎「交付轉讓」、「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正式背書」(Full endorsement):

執 票人將支票轉讓他人,有不經由背書直接將支票交付他人者稱之「交付轉讓」,如執票人只簽名於支票背書,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受領支票者)之姓名或商號者,稱 之「空白背書」,或「無記名背書」。倘執票人將支票轉讓他人,除簽自己姓名或商號外,更記載被背書人(即受領支票之人)之姓名或商號(於支票背面),稱之 「正式背書」,或「記名背書」。

◎支票如為「抬頭支票」,換句話說,支票正面記載有受款人之姓名商號者,為轉讓時,一定要請票載「受款人」背書(記明背書或空白背書都可以),但不能不背書,如不為背書,就是背書不連續,付款之金融行庫,對背書不連續之支票如為付款,設權利有爭議,付款人應自負其責。

◎已為記名背書之支票,被背書人(即執票人)欲轉讓其支票,也必須為背書(記名或不記名背書均可),不能不背書,倘不背書,以交付方式轉讓,由於從其背書外觀來觀察,有「跳格」現象,也是背書不連續,付款之金融行庫對此種支票應予退票。

◎前手以空白背書轉讓之支票再為轉讓時,可以交付方式轉讓,也可以「空白背書轉讓」,也可以變為記名背書轉讓。

◎ 此外支票背書也可以註記背書之年月日。

肆、背書人有何責任

簡 單地說,背書人要負「擔保付款」之責任,票據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常清楚,背書人應擔保付款(註八、九),此外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換言之,支票執票人提示支票,如存款不足等不可歸責於執票人 原因,不獲付款,執票人(持票人)除可以向發票人追索票款外,也可以向背書人追索。實務上多將發票人及全體背書人列為連帶債務人或共同被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或起訴。

從以上說明就不難知道,支票如確經有資力財力之人背書,支票將獲有力的保障。

伍、何謂背書連續?背書不連續?及其法律上之效果

支 票是有價證券,它表彰票面金額之財產價值,收受他人簽發之即期支票,可以直接提領或存入銀行請銀行代收,倘若是一張「遠期支票」,由於還沒有到票期,銀行 不接受執票人提示,如果您須要用到這筆款,就可能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受領支票之人也可能將支票再轉給他人,甚至轉了好幾手,倘若轉手之人,都作背書, 形成「接力賽跑」,一棒一棒的依序交棒,其間沒有「跳棒」,就叫作「背書連續」。反過來說,支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有不銜接情形,就稱「背書不連續」,茲 再舉一個很淺顯的例子來說,有位張律師開一張支票指名給「正大圖書公司」,正大圖書公司收到支票沒有背書,直接將支票交給遠東文具公司,由於從支票背面觀 察,這張支票好像沒有經由「正大圖書公司」就直接轉到「遠東文具公司」,這張支票有可能真的轉給遠東文具公司,也有可能是正大圖書公司會計不小心將支票遺 失在遠東文具公司,也有可能遠東文具公司職員偷來,倘若真有上述遺失或被盜,付款人(即金融業者)如仍付款予持票人,豈不造成遺失或被竊者之損失。反過來 說,支票在轉讓過程中,從票之正面及背書觀察,就能望知「不銜接」或「有跳格」,應該警惕或懷疑該支票轉讓過程有問題,不過得特別敘明的是,觀察判斷背書 是否連續,不必深究支票之真實流程,或要求每一個轉讓支票者均為背書,也不必詳究簽字之真實性,但必須從支票之正背面形式上觀察(註十)是否連續,尤其是 記名支票及正式背書之情形下,一定要有「受款人」(票面),被背書人(票背)之背書,否則,即為背書不連續。

背書不連續之支票,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應予退票。付款行庫對背書不連續之支票付款,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應自行負責,對執票人言,其行使追索權將受困擾(註十一)。

從前述背書不連續支票,將被「退票」,銀行如付款要「自行負責」角度來看,背書是否連續是收受支票時,應特別注意之問題。

附表一 背書連續之案例

支票正面受款人:孫玟

序號 背書人 被背書人 背書年月日
1 孫玟 蔣价時 87.12.1.
2 蔣价時 余又任 87.12.5.
3 余又任 吳三連 87.12.8.
4 吳三連 吳子胥 87.12.12.
5 吳子胥 顏家幹 88.2.1.

附表二 背書不連續之案例

支票正面受款人:柯林敦

序號 背書人 被背書人 背書年月日
1 呂登會 蕭笑 87.12.1.
2 蕭笑 劉照宣 87.12.2.
3 劉照宣 錢證期 87.12.6.
4 劉羅鍋 戴麗娜 87.12.8.
5 戴麗娜

Iris

87.12.10.


註:3.至4.背書不連續。

陸、背書之塗銷及其法律之效果

一、執票人「故意」將支票之背書塗去,稱之「塗銷背書」,一般而言,執票人是支票權利人,權利人對其負有擔保付款責任之前手(即背書人)塗去其背書,從其 行為來觀察判斷,可推知執票人有意使其不再負背書人之責任,此外,支票如不獲付款,向背書人追索時,只能向前手追索,不能向後手追索,倘其中某背書人之背 書被塗銷,在其後之背書人,亦因不能再向其追索,亦與該被塗銷之背書人,同免其背書責任。舉一例來說,A簽一紙支票交B依序背書給C、D、E、F,假如F 與C是舅甥關係,F不想讓C負背書人之責任,將C之背書塗銷,C、D、E均同免負背書人之責任。不過B之背書在C之前,沒有被塗銷自不能免去其背書人之責 任。

二、要特別補充說明的是,必須執票人故意塗銷,才有前述免責之效果,不小心塗銷,如不注意,背書被小孩塗銷,因執票人沒有拋棄其權利之意思,背書人仍應負 背書之責任。此外,以前述之例來說,如該支票經F轉讓給G後,又轉回給C再轉給H,對H而言,C還是要負背書人之責任(請參閱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柒、期後背書

支票在票載之發票日前不得為付款提示,屆票載日,如果執票人不為付款提示,仍將支票背書轉讓他人,學理上稱之「期後背書」,期後背書不但容易遲誤票據法 (第一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提示期間,從另一角度觀之,亦不合理,因支票既已屆期(發票日),執票人何不直接請求付款?如以通常道理判斷,其間可能存有蹊 蹺?如仍為收受此種支票,倘前手間存有抗辯之事由,法律上即無再刻意保護執票人之必要,因此票據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 讓之效力」,換句話說:票據到期後才受讓支票者,並不是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只是前手如有抗辯事由,不能援引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之規定主張善意受讓,排 除其抗辯而已(最高法院五二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六十九年台上第二七九○號,第二八五三號判決),簡單的說:前手有爭執,自己亦不能倖免。

支票背書常有不記載背書之年、月、日者,如未記載,推定其在發票日前背書(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捌、發票人或背書人應如何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其效力如何?

一、概念:

支票是流通證券,可經由背書或交付方式,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不過,如果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保留對受款人或直接後手之抗辯權,或不希望經由多次轉讓增加追索之費用,得依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二、「禁止背書轉讓」記載於何處:

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既然均得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其究竟應記載於何處,法無明文規定,解釋上在票據正背面均可,但為讓受領支票者見票即知該 記載係何人所為,筆者認為發票人於票據之正面記載,背書人則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為宜(註十二)(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三七九號判例參考)。

三、如何記載:

發票人或背書人既不希望支票再經由背書轉讓,自宜明確記載其意旨,並記明為該記載之人,實務上有記載「本件支票禁止背書轉讓」或「禁止背書轉讓」、「謝絕 支票往來」、「禁止背書」皆可,並在該記載之緊接處蓋章或簽名(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如 不在該記載緊接處簽章者,即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八○八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三四○八號判決)。

四、記名支票或記名背書,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才有效果:

無記名支票或空白背書支票,可以「交付」方式轉讓支票,倘若支票之發票人為保留對受款人或直接後手之抗辯權,如不記明「受款人」或「被背書人」,由於執票 人可以交付方式轉讓,破壞「禁止背書轉讓」之效果,因之禁止背書轉讓之發票人,應於支票正面記明(即抬頭)受款人,背書人則應記明被背書人姓名(即受領支 票之人),方能達成禁止背書轉讓之目的。

五、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果:

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後,受款人即不得再為背書轉讓,如受款人違反將支票轉讓他人,不生票據背書之效力,不過支票既已背書 轉讓他人,執票人仍可享有該票據之「債權」,換言之,僅生民法一般債權讓與之效果,發票人得以對抗受款人(即記名之抬頭人)之事由,對抗再轉讓之執票人 (參考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如其直接後手又將支票轉讓他人,為該記載之背書人只對該直接後手負 責,不對其他後手負責(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六、「禁止背書轉讓」能否塗銷?

司法實務見解認得為塗銷(註十三)。

玖、支票背面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負何責任

票據法中匯票及本票均有保證之規定(票據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但支票並無準用匯票之保證規定,倘若有保證人為擔保支票付款,在票 背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實務為該記載連帶保證人者應僅生背書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三○號判例、63.12.3.民庭總會決議參 照)。

拾、可否以公司名義為背書或保證

個人為人作保,極可能為被保證之人賠盡家產,故而有將「保」字拆為人呆,謂呆人才為人作保,為健全公司之財務及經營,並保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公司法(第 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違反者,對公司不生效力,換言之,倘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作保,公司不 必承負保人責任,(司法院二十八年院解字第一九三一號函解釋、四十五年釋字第五十九號解釋、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而由簽字 之負責人個人負保證責任(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上述民刑庭總會決議、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判例),如因此致公司遭受損失,該負責人對公司負有賠償 責任,此外,尚有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如前所述,背書人有擔保付款責任(票據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性質上與保證相 當,因之,得否以公司名義為支票或本票背書及保證,即不免引致爭議,依實務見解(司法行政部四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參一四五三號、六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台參 二四八號、經濟部六十一年二月八日商四二七五號函及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九四二號判例)認為保證與背書不同,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依法並無不可。

註二:簽名不限簽全名,僅簽姓或名者,亦生簽名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四年八月七日民庭會議決議及七一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
註三:票據法並未定得規定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故在票據上捺指印者,不生簽名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判決)。
註四:台北市銀行公會七十年八月十一日會法字○九九二號函台灣銀行

一、 支票抬頭,除個人姓名外,再加「先生」、「律師」、「教授」、「會計師」等稱謂

時,應如何背書?

二、經討論決議:本案支票抬頭之記載,除書寫個人姓名外,再加寫稱謂,則該抬頭背書時,如姓名完全一致,雖未加寫尊稱,參考司法行政部五十二年四月十日台 (52)函民一九○四號函第四項:「律師、牧師或博士係屬對人之稱呼而非本名,其抬頭人下加此項稱呼之票據而背書僅蓋其私章或簽名,當可予以照付」。及最 高法院五八台上二九三○號判決:「……抬頭人與背書人形式上足認為同一人者,縱令其名稱一用全銜,一用簡稱,二者未盡相同,亦應解為係抬頭人之背書」之意 旨,應認其背書無訛,不生背書不連續之問題。

註五: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會議時間:七十年五月十九日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五條、第三十九條

票據背面僅蓋商號印章,未由商號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能否認已發生背書效力?

結論:商號名稱(不問商號是否法人組織)既足以表彰營業之主體,則在票據背面加蓋商號印章者,即足生背書之效力,殊不以另經商號負責人簽名蓋章為必要。

註六: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如果支票背面所蓋圖章本身刻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例如收件之章)」,認為以刻明「統一發票專用章」 之圖章所為之支票背書與票據權利義務毫無關係,故不具背書效力。基於前項理由以附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章背書,應認為背書無效,付款銀行應不予付款。

註七:支票背書之通則:

一、 支票背書圖章之文字或簽名務與抬頭完全相符,否則須由發票人將票面記載之受款人加以更正,並須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
二、中文抬頭應為中文背書,英文抬頭應為英文背書,但以本國機關為抬頭人之英文支票,如意義相通,得以中文關防圖記等背書。倘一般團體公司行號私人抬頭支 票填寫中英文二種字體,或將其中一種加劃括弧者,如中英文意義相通,確無疑義,得酌情辦理,其有疑義者,仍應以中英文二種字體背書(財政部四七台財錢發字 第一四二三、七四台財復發字第四五四一號令)。
三、支票以個人抬頭者,其背書應為與抬頭字樣相同之簽名或圖章。
四、支票以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為抬頭者,除抬頭人身分為本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應以存戶原留印鑑背書外,其餘應以1.蓋有與抬頭字樣相同之圖章,或2.蓋有公 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並附具個人職銜之戳記,再由該職員簽名或蓋章。只蓋第二式之戳記並無職員之簽名或蓋章者,其背書無效。背書簽字人之職銜如何及實際是 否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所簽,付款行社不負認定責任。

註八: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 任。如背書人不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因其內心之意思,非一般人所能或可得而知,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能免除背書人之責任。

註九:法律問題:

某甲於六十九年三月間簽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乙紙,並由某乙背書後交付與某丙,嗣甲於同年四月十日死亡,某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訴請某乙清償票款,問某乙應否負票據上之背書責任?

研究意見:

按支票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係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參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某乙就已成立票據債務之支票背書,縱發票人某甲於票載日期前死亡,仍應負票據上背書責任,本件研討 結果採乙說,並無不合(七十年九月四日廳民一字第0六四九號函復台院)

附:乙說如下

票據權利因發票行為而創設,發票者,乃發票人作成票據並以之發行之行為,發票行為一經完成,執票人即因而取得票據權利,不因發票人以後死亡而影響。發票人 作成票據須具備絕對之必要記載事項,發票年月日固為支票必票記載事項之一,然我國票據法承認遠期支票為有效,故發票行為有無,應以實際之發票年月日決定 之。本件某甲雖於發票日期,即六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死亡,但其發票行為早已完成,某乙在該完成之票據上背書,自應負背書責任。

註十:背書是否連續,祇須依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可,支票執票人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惟基於票據之流通性、無因性及交易之安 全,背書是否連續,祇須依支票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可。執票人無須證明支票之背書,實質上均屬有效。故縱背書中有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背書,或 背書有偽造之情形,於背書之連續並無影響(七四年台上字八一○號判例)。

註十一: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五十一年七月十日):
甲出立本票與乙,受款人欄記明乙之姓名,乙為謀債權鞏固,囑甲商由丙背書與乙,復由丁作空白背書,然後交還乙。嗣甲不能付款,就整張票據論背書不連續,故乙對丙、丁不能行使追索權。

註十二:財政部四十九年三月台財錢發字第一二八二號令:
一、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法並未硬性規定必須於票背行之。
二、背書人之禁止轉讓,乃屬背書範圍,如其禁止轉讓不記載於票背者,似應認為該項記載無效。
三、發票人禁止轉讓之記載,票據法並無規定必須記載年月日,如無另行記載日期,似應解釋為與發票日相同。
四、因遠期支票關係,發票人及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之日期,可能早於發票日,似應認為有效,其原載發票日在禁止轉讓日期後者,似應以實際簽發支票日期為發票日。
五、 支票背書人僅記載禁止轉讓,而無年月日者,似應以前背書人之背書日期為其記載日期,無前背書人者以實際發票日為其禁止轉讓之日期,如無法證明其實際發票日早於票載發票日者,則以票載發票日為其記載日期。

(附註:司法行部(49)函參字第九號函解釋)

本案說明:

一、支票上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背書而轉讓,倘背書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支票之人,不負責任。
二、 禁止轉讓之記載,係出之於發票人,抑或背書人?票據法尚無明文辨別之規定,經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呈奉財政部(48)台財錢發字第四七一○號令暨(49)台財錢發字第一二八二號令轉司法行政部台(49)函參字第九號函解釋下列二:

(一)發票人所作禁止轉讓之記載,於票面、票背均可,惟應於是項記載文義緊接處簽蓋有效全部原留印鑑並記載年月日,如無另行記載日期應視為與發票日相同。
(二)背書人所作禁止轉讓,如不記載於票背者,該項記載無效,背書人於票背所作禁止轉讓之記載,應於文義緊接處簽蓋背書所用相同印章並記載年月日,如無另行記載日期,應以前背書人之背書日期為其記載日期,無前背書日期則視與發票日相同。

註十二之一:在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須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惟如係以發票人之印文連體刊刻或印刷體(直接印刷票據上)之方式為之,依社會觀念足以認定該記載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為,當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前述除與發票人之印文連體刊刻或印刷體之方式為者外,原則上如一般支票存款戶在支票上作「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時,須該文句下緊接處加蓋發票人全部原留印 鑑方為有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全會法字二九二九號函、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全會法字二九二六號函)。

註十二之二:發票人於票據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時,須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效力:

①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判例之意旨,認為不問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②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註十二之三: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既不得轉讓,僅得對該受款人付款,則付款人自應於票據受款人之帳戶支付,或核對受款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證明確係受款人提示無訛後,始得付款。發票人簽發此種票據之目的,除為保留其對受款人之抗辯權外,並藉以避免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倘若可 由第三人加蓋受款人之印章而於第三人之帳戶內提示付款,則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之目的,無由達成,顯與立法之本旨相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六 號民事判決)。

註十三:記名支票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後意將之塗銷,應將禁止轉讓四字劃去並為蓋章或簽名,該塗銷始生效力,若不蓋章或簽名,仍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①台灣高等法院意見:票據法固無塗銷禁止轉讓之規定,然亦未明文禁止塗銷。且發票人於記載禁止轉讓後,將之塗銷,與其簽發支票時未記載禁止轉讓之情形相 同,似無禁止其塗銷之必要。為使法律關係單純化及助長票據之流通,應使第三人易於辨識係何人塗銷。易言之,發票人須於塗銷處簽名或蓋章,始生塗銷之效力。 本題發票人係在禁止轉讓四字上劃「=」之記號,第三人無從辨別係發票人或他人所為,恐不敢接受票據。又僅劃「=」記號即可生塗銷之效力,則惡意之執票人亦 可於禁止轉讓四字上劃「=」記號而使審判滋生困擾。故本題應認禁止轉讓之記載仍為有效。
②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票據法雖無塗銷禁止轉讓記載之規定,然亦未明文禁止塗銷,且票據為文義證券,只須發票人或記載禁止轉讓之背書人於其塗銷處簽名或蓋 章,應即發生塗銷之效力(參照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因無法辨認為何人所為,有悖文義證券之特性,並有礙票據之流通及交易之安 全,則應塗銷不生效力。題示情形,記名支票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後,僅於禁止轉讓四字上劃「=」記載,並未於塗銷處簽名或蓋章,應認禁止轉讓之記載 仍為有效(司法院七十四年九月九日廳民一字七一七號函)。

註十四:中國大陸票據法相關規定

1.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2. 持票人可以背書或交付支票方式將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將一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3.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者,支票不能轉讓。(以上三點請參考第二十七條、 第九十四條)。
4.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者,視為票載日前背書(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
5. 背書需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第三十條、第九十四條)。
6. 背書轉讓應連續,持票人應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依其他合法方法取得支票(如繼承),應依法舉證其支票權利。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支票之被背書人在支票上簽章依予前後銜接(第三十一條)。
7. 背書轉讓支票,後手應對其直接前手背書之真實性負責(第三十二條)(例如支票由甲簽發,依予轉讓乙、丙、丁,丁應對丙背書之真實性負責,對乙言,丁可能不相識或未有任何往來,不必對其真實性負責)。
8. 背書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有附記條件不具匯票之效力,也不得將支票一部分金額為背書轉讓或將同一張支票之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或以上之人。如有該背書無效(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9. 支票上有「不得轉讓」之記載(亦得記載「禁止背書」、「禁止轉讓」、「謝絕來往」、「只付給甲」等字樣),如有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直接後手被背書人以外之被背書人不負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四條),只有出票人、背書人才有權作禁背之記載。
10.支票上記載「委託收款」,其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該票據權利,但不得再以背書轉讓支票權利。支票可以設定質押(即作為質押之標的)。但應在票背記載「質押」,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支票權利(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四條)。
11.背書人有保證支票付款之責任(第三十七條、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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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


問題

一、何謂禁止背書轉讓?何謂委任取款背書?何謂劃平行線支票?

二、禁止背書轉讓,且劃平行線之支票,如何委任取款?

解答

一、禁止背書轉讓

l、支票得依背書而轉讓,但票據法對此一方法,有例外之規定,即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禁止背書轉讓 ( 票§144準用§30ⅠⅡ) 。發票人究應在何處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發票人記載事項之活動處所原則上在支票之正面,依交易習慣,為發票人簽名處之附近,即簽名處之上方、下方或左方、右方。惟縱不記載於發票人簽名處之附近者,並不因此影響其效力。

2、若發票與禁止背書轉讓二行為同時完成,則發票人除就發票行為簽名外,最好在禁止背書之後再次簽名,比較不會發生爭執。但如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二三號民庭會議決議補充決定),故如禁止背書之記載或在發票人簽章處、或發票人僅一人而記載於發票人欄下方、或記載於發票人簽章上方,或記載於發票人處之旁邊,均可認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是發票人所為。

3、若發票人為法人而發票行為除法人印章外尚須蓋用負責人及其他會計人員印章者,禁止背書轉讓行為僅須蓋用法人之印章即可。

4、禁止以背書之方法轉讓支票之對象為受款人,因之發票人簽發支票時,必須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否則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發票人有記載受款人之情形,受款人持有支票,不得依背書之方法轉讓( 票§30Ⅱ),違反此項禁止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5、綜上所述,本件支票之正面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是由發票人甲於發票時為之者,已可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並不一定非甲在「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下簽名或蓋章不可,故A 銀行主張甲未在記載下簽名或蓋章,不生禁止背書之效力之抗辯並無理由。故小蘭不可能經由背書取得本件支票。

二、委任取款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係指執票人以委任他人取款為目的,經由背書之方法移轉支票之占有授權被背書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請求付款之行為。委任取款背書雖有背書之外觀,但並無背書之實。委任取款背書應具備之要件,(1)記載委任取款目的之字樣,(2)執票人簽名,(3)交付。至於(4)背書日期,可記載可不記載,由執票人決定之。委任取款背書特別重視取款目的之記載 (票§40Ⅰ),因為委任取款背書的方式可用記名背書,也可用空白背書,如果委任取款背書無目的的記載,將與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無法區別。故受款人應於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由為此記載之受款人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以表示受款人委任領款人代為取款,領款人允為處理等情。

三、劃平行線支票

1、平行線支票是指支票正面劃記平行線二道之支票。有劃平行線之支票則取款人須係金融業者,換言之,付款人僅能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票§139)。平行線之記載限在支票之正面,若記載於支票背面,則不生效力,但票據法未規定平行線應記載在正面之何一位置,交易習慣上是記載在支票正面之左上角,如於正面左上角以外位置記載平行線,以表面上足以認定其為平行線為限,始生平行線之效力。

2、平行線支票分為普通平行線與特別平行線二種。普通平行線指在支票之正面記載平行線二道之支票,二道線內為空白 (或加記Bank字樣),此種支票付款人僅得對一般金融業者付款 (票§139Ⅰ),一般所見之平行線支票大部分屬普通平行線支票。另一種是特別平行線指在支票之正面記載平行線二道之支票,二道線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之支票。此種支票付款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付款(票§139Ⅱ)。執票人如非金創業者,不得直接提示請求付款人付款,縱執票人直接提示請求付款,付款人亦應對執票人拒絕付款。一般提示請求付款之方法是由執票人在金融業者(或特定之金融業者) 開立帳戶,再依委任金融業者(或特定之金融業者)取款之方法背書委任取款後再存入受款人之帳戶中。

四、禁止背書轉讓,且劃平行線之支票之付款或委任取款

   1、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既不得轉讓,僅得對該受款人付款,則付款人自應於票據受款人之帳戶付款,或核對受款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證明確係受款人提示後,始得付款。發票人簽發此種票據之目的,除了為保留其對受款人之抗辯外,並藉以避免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倘若可由第三人加蓋受款人之印章而於第三人之帳戶內提示付款,則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之目的,無由達成,顯與立法之本旨相違(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判)。

2、依中央銀行業務局(七三)台央業字第一八 00 號及(七四)台央業字第一一四五號函明示:「業經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如委託代領取款,僅受款人在金融業無往來帳戶,且須經受款人在票據背面書明票面金額委託受任領款人代為取款之文字及受款人親自簽名後,始得據以准予存入受任領款人帳戶」。而所謂「金副業未設立帳戶」係指受款人在所有金融業者均無開立存款帳戶而言,非僅指在付款行或提示行無開立存款帳戶,其用意在貫徹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意,及避免受款人假藉委任取款方式達到實際上背書轉讓票據之目的。又所謂「親自簽章」係指受款人應於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由為此記載之受款人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以表示受款人委任領款人代為取款,領款人允為處理等情。換言之,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之受款人須在所有之金融業均無開立帳戶始得委託取款,且受款人須在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始符合委託取款背書。

3、綜上所述,本件因群太公司在金融業有開立帳戶,又支票背面並無「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縱票據背書蓋有群太公司之公司章,但不生委任取款之效力,A 銀行不得以小蘭係受委託取款而讓小蘭提示兌領支票票款而存入其個人在 A 銀行之帳戶中,A 銀行之抗辯應無理由。(本件係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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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 4大步驟解析
防糾紛 過戶移轉證件由代書簽收


不動產買賣金額龐大,且交易流程手續繁複,雖然有專業的代書或仲介代勞,但消費者自身仍應隨時掌握辦理進度。

不動產交易流程涉及的手續繁複,消費者大多已習慣委由代書或仲介處理,但因買賣金額龐大,為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說各話,即便是一些小細節也不能輕忽,例如在簽約辦理過戶轉移程序所出示的證件,務必要請地政士(代書)簽收,可作為日後產生糾紛時的憑據。

謹慎為上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表示,不動產交易流程,包含簽約、用印、完稅、交屋4大步驟,其中,簽約及用印通常是同時完成,買賣雙方與代書於共同約定的時、地,到場進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簽訂。
此時,代書會核對買賣雙方的印鑑證明與印鑑章是否相符、證件是否齊全,而買方交給地政士辦理過戶移轉程序的證件,可請地政士簽收,以作為日後若有相關糾紛時的佐證。
現場點交並換鎖
簽約用印之後,地政士將協助辦理完稅;完稅是指土地增值稅(賣方)、房屋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的申報與繳納。完稅之前,買方必須請地政士確認塗銷原屋主貸款所需要的金額,以及自己貸款銀行可以核貸的金額,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方式,給付完稅款之後,並且繳納契稅。
完稅後,代書會開始辦理過戶與貸款手續,並請買方開立與尾款相同數目的商業本票,以作為尾款之擔保,兌現日期通常設定在交屋後3天內。
買方在交付尾款的同時,即可進行點交房屋,建議最好能在房屋現場親自點交,可順便檢視房屋現況,並核對附贈設備是否與契約書上所訂相同,以及屋主交付的鑰匙是否正確,交屋後建議將門鎖換掉。

購屋贈子有稅費

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若因屋主已提前繳納年度總額,應一併分算清楚買方應負擔部份,買方在交尾款時,記得取回擔保用之商業本票並當場作廢,同時拿回未用的證件與書表等。
符合自用地價稅資格者應申報辦理自用地價稅,並辦理水、電、瓦斯費與電話費過戶。
信義房屋代書專案經理林以德提醒,一般人喜歡以未成年子女作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但是依照遺贈稅法的規定,為未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屬於無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即被視為贈與行為,將被課徵贈與稅。購屋者若要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應先考慮是否有利於個人財務規劃,以免花了一大筆錢購屋後,還要交付巨額的贈與稅,增加財務負擔。

買賣房屋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項目/準備事項與流程

簽約:

.準備印章、買方身分證(或授權書、授權人身分證)
.扣除定金外的簽約款、仲介服務費
.明瞭買賣合約內容及其他約定事項
.雙方簽章確認
.支付款項
.簽約後產權調查(房仲服務)

用印:

.準備印鑑章、印鑑證明2份(近期6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3份、預繳規費
.若買方須貸款,則應於用印時決定貸款銀行。步驟如下:1.代書書寫案件 2.用印 3..決定貸款種類、銀行、額度、年限及連帶保證人

完稅:

.準備印鑑章、簽立商業本票、繳納契稅款、預收代書費、規費
.申報契稅
.完稅前產權調查(房仲服務)
.完成貸款對保並將撥款帳戶存摺及取款條.交付代書
.完稅

交屋:

.確認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
.確認原屋主已將原來的貸款繳清
.若房子先前有設定抵押,要確定抵押權已.塗銷登記
.銀行撥款
.交屋前再次察看屋況,水、電是否正常供應
.交屋時,應檢查房子是否完好如初,未遭破壞
.核對屋主承諾贈送的裝潢、家具是否齊全
.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是否已分算
.領回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本票及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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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需要付的手續費用


既然是買清的,就要給它錙銖必較!
買屋需要繳交哪些費用,說明蠻詳細的。

01. 契稅 (房屋評定現值 *6%).

02. 地政登記規費 = (土地申報地價 + 房屋核定現值) * 1/1000 + 書狀費.

03. 印花稅 (土地公告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 * 1/1000.

04. 代書代辦費 (賣雙方議訂, 一般簽約費 1,000元 至  1,500元,  1 間房屋移轉 手續費約 12,000 元至 15,000 元間).

05. 不動產鑑價費 (房屋貸款用, 約 4,000 元每間, 付給鑑價公司, 有時銀行自行估不收費)。

06. 貸款服務費 (設定規費, 貸款代書費, 火險費, 信用查詢費)    

07. 設定規費 = 貸款金額  x  1.2  x  1/1000 + 書狀費   

08. 火災、地震保險費 (貸款需保險)  

09. 設定代書費 ( 3,500 元 – 4,000 元)

10. 未到期工程受益費

11. 地政書狀費 (每張80元, 至少土地權狀一張, 建物權狀一張)。

12. 仲介服務費 (成交價之1 - 2%, 唯可先商量減少)

註: 代書收費標準以土地1筆或建物1棟為主,另每增加土地1筆或建物1棟則加計25%,房屋交易除買方房屋價款之外,最好再多準備10 - 15萬元左右,以便支付上述稅金及費用.

其 他 :

另有大樓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等,亦應在契約中敘明結算方式。
關於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原則上依照使用者付費之觀念,以交屋日為分算之 基準日。交屋日以前由    屋主負擔,翌日起由買方負擔,按日結算,結算到交屋日止或是依照雙方之協議分算之. 標準如下 :

01. 水費、電費、瓦斯費 兩個月為一期,原則上赹以60日計,分算之

02. 管理費 依照各個管委會之規定分算之(1個月1期以30日計)

03. 房屋稅 核課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止一年為一期原則上以365日計,分算之

04. 地價稅 核課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年為一期原則上以365日計,分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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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這樣
A                    B
白橘<---------->白橘
橘<---------->橘
白綠<---------->白綠
藍<---------->藍
白藍<---------->白藍
綠<---------->綠
白棕<---------->白棕
棕<---------->棕

跳線 B 會變
A                B
1白綠____ 白橙
2綠______ 橙
3白橙____ 白綠
4藍______ 藍
5白藍____ 白藍
6橙______ 綠
7白棕____ 白棕
8棕______ 棕

千兆網線的作法

1 白橙 對 白綠
2 橙     對 綠
3 白綠 對 白橙
4 藍     對 白棕
5 白藍 對 棕
6 綠     對 橙
7 白棕 對 藍
8 棕     對 白藍

千兆5類或超5類雙絞線的形式與百兆網線的形式相同,也分為直通和交叉兩種。
直通網線與我們平時所使用的沒有什麼差別,都是一一對應的。
但是傳統的百兆網路只用到4 根線纜來傳輸,而千兆網路要用到8 根來傳輸,所以千兆交叉網線的製作與百兆不同,
製作方法如下:1對3,2對6,3對1,4對7,5對8,6對2,7對4,8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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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不必讓老二
 

如果只是一面倒地認為「大的讓小的」天經地義,
久而久之,老大就不會心甘情願地讓老二。
 

「你是哥哥,你要讓弟弟啊。」
「你是姊姊,為什麼讓妹妹哭呢。」
每次聽到類似的話,心裡就覺得很不對勁。
事情只分對錯,怎麼會用年紀的大小來分呢?

可能是「孔融讓梨」的故事太有名吧。
可是父母別搞錯了,那是小的孩子讓大的孩子的故事呢,不是大讓小喲。

「姊姊要讓弟弟哦!」不管是勸解、威脅、利誘、壓迫,用任何語氣說都一樣。
這樣的話,從來不曾從我的嘴裡吐出。
從前不會,以後不會。
因為,在我心裡,一點也不認為——大的要讓小的。

當手足起了爭執時,父母通常想的可能是:「小的孩子還不懂事嘛!」

請問,多小叫做「還不懂事」?三個月,手足根本還不可能有交集。
八個月呢?如果八個月的嬰兒爬過去搗亂姊姊的玩具,當場也要「訓斥」小嬰兒一番——至少要對著小嬰兒說「不可以,不可以搗亂姊姊」。
這也是心理戰,這樣老大才會服氣。
因為在孩子心中,規矩和道理是不分年齡的。

試想,當手足的一方還是真正不懂事的嬰兒時,是不會有爭執出現的。
當手足開始出現爭執,不管事情有多麼細微,可能是「一歲的弟弟搶下三歲哥哥手中的玩具」,
或是「兩歲妹妹抓四歲姊姊的頭髮」……也不管小的一方有多小,「小的還不懂事,大的要讓他」,
已經不是父母能拿來處理手足紛爭的藉口了。

請想想我們自己,有多少時候,根本是不知道要如何解決手足之間的吵架或爭執,
或是根本不想花心思處理,於是——「大的要讓小的」,就變成父母的萬靈丹。

萬靈丹真是好用,一句話就解決了全部的事情。
但是,在教養孩子的路上,往往最有效的萬靈丹都是毒藥。
等到察覺中毒太深了,連「金庸」都無法幫你找到解藥。

從我們家姊姊和弟弟發生爭執的第一天開始,如果需要媽媽仲裁,
我只管對錯,年紀大小從來就不是我的考慮方向。

說實在的,我實在想不起來任何一件弟弟搶姊姊的玩具、或抓她頭髮的小欺大「案例」。
只記得有一回,聽到姊姊大哭,我衝進房間一看,不知是誰隨意用黏土做的長頸鹿的頭,
硬生生地被弟弟拔掉了。其實那並不是姊姊的東西,弟弟也沒想到姊姊會這麼傷心,
但是「頭不見了」,的確是會讓小孩子難過的事。
這個時候,弟弟可能小到連話都還不會說呢!可是,「他還小,不懂事」的話,不會從我嘴裡說出來。
我一面安慰姊姊,一面「訓斥」弟弟:「不是你的東西,要先問媽媽。」

還有一回,又是姊姊大哭,我又衝進房間,(媽媽不需要特意做運動,每天衝來衝去就夠了。)
只見姊姊摔倒在地,原來是姊姊要站上一個小凳子,結果弟弟也要,在姊姊正站上去的同一時間,
弟弟伸手去拿凳子。「他還小,不懂事」的話,我還是不會說。
我又是一面安慰姊姊,一面訓斥弟弟,「下次要小心,不要讓別人跌倒。」

其實,孩子最在意的是:父母處理事情公不公平。
如果只是一面倒地認為「大的讓小的」天經地義,久而久之,老大就不會心甘情願地讓老二。
「只要讓我逮到機會,我一定要報仇。」這就是人性。

常常見著手足同時「看上」一件玩具(請注意看看,通常,都是小的先去跟大的搶),
父母總是愛說這一句:「先讓妹妹玩一下,她比較小。」「先讓弟弟玩一下,他比較不懂事。」

這不只是不公平,而且三兩下,小的孩子也馬上學會一件事︰這是欺負哥哥或姊姊的好招。
於是,手足之爭就沒完沒了。
「玩具誰先拿到誰先玩,玩完了才輪到下一個人。」這麼簡單的道理,跟年紀大小有什麼關係呢?
規矩訂得清楚明白,保證父母以後高枕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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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XP抓到4G記憶體的方法

這篇是微軟官網的文章,一般人都不會去看這些內容,幫大家轉貼出來

PAE 為 Intel 所提供的記憶體位址延伸,它可讓大多數的32-bit (IA-32) Intel Pentium Pro與之後的平台支援超過4GB的實體記憶體。
Microsoft支援實體位址延伸(PAE)記憶體於Microsoft Windows 2000、Windows XP 和 Windows Server 2003 產品
作業系統支援PAE後的最大記憶體容量
Windows 2000 Advanced Server → 8GB的實體RAM
Windows 2000 Datacenter Server → 32GB的實體RAM
Windows XP (所有版本) → 4GB的實體RAM*
Windows Server 2003 (and SP1) Standard Edition → 4GB的實體RAM*
Windows Server 2003 Enterprise Edition → 32GB的實體RAM
Windows Server 2003 Datacenter Edition → 64 GB的實體RAM
Windows Server 2003 SP1 Enterprise Edition → 64GB的實體RAM
Windows Server 2003 SP1 Datacenter Edition → 128GB的實體 RAM
附注:*在這些 Windows 版本中實體位址空間的總容量最大為4GB。

PAE 僅支援於32位元版本的Windows作業系統。
64 位元版本的 Windows不支援PAE。
雖然一般對 PAE 記憶體的聯想為支援超過4 GB的RAM,事實不僅如此,
Windows XP SP2、Windows Server 2003 以及之後的 32 位元版本
Windows 中 PAE 還可以支援硬體強制 Data Execution Prevention (DEP)。

PAE模式能夠支援超過4 GB RAM,但此模式並非系統的預設值
如欲於系統啟動時即支援 PAE 記憶體,
必須在 Boot.ini 檔案中對應的項目裡加上 /PAE 切換參數。
若發生問題,儘管 /PAE 切換參數仍存在於 Boot.ini 檔案中,
仍可使用安全模式將系統重新啟動為一般模式 (僅支援 4 GB 的 RAM)。

PAE啟動模式需要有Intel Architecture處理器(Pentium Pro 或是更新的版本)、
超過 4 GB 的 RAM 以及 Windows 2000、Windows XP 或 Windows Server 2003。

若系統已啟用DEP(具 /NOEXECUTE切換參數)或系統處理器支援硬體強制DEP則PAE啟動模式會自動被啟用
毋需再將/PAE切換參數加入啟動項目中。
具支援硬體強制DEP且包含有/PAE切換參數之處理器的系統同時存在有/NOEXECUTE切換參數。

若系統處理器具硬體強制DEP的能力但啟動項目中沒有加入/NOEXECUTE切換參數
則Windows會將/NOEXECUTE=optin當作預設值並啟用PAE模式。

上面寫了一堆,要是有人看不懂也不會更改檔案屬性的
我寫了2個簡單批次檔,請大家copy貼到記事本裡去,再存成.bat
執行它就可以了

把屬性變成可見內容:
attrib -s -h -r c:\boot.ini
pause

把屬性變成隱藏內容:
attrib +s +h c:\boot.ini
pause

步驟方式如下:
執行變成可見屬性之後會在系統碟下看到一個boot.ini
用拖到記事本裡編輯它,再最後端加上 /pae(斜線前面有控格喔)
然後再存檔,再執行變成隱藏屬性,再重開機,然後後大功告成
如有問題可以去微軟官網看一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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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Carmans 521的邂逅

國內不乏製造喇叭的廠商人才,如果不講究品牌,有些淑擱大碗的國產喇叭廉價也能出好聲。
5千以內:迪歐的da-325s 厚聲底細節豐富,低頻普受好評,人聲優美,效率高容易推。
8千:號角之家的 Carmans 521 音質細膩通透,細節豐富聲底有肉,均衡耐聽,效率中等但不難推,需要大約100小時以上的RUN IN期,RUN開前後的差距很大。

Carmans 521
凡擁有USHER..NAD..PROTON..AMC等的入門綜合機..別急著考慮換機.搭配C521可脫胎換骨別有一番風味哦

C521 RUN開後的特色..中頻飽滿帶有通透感..低頻紮實有彈跳力..
高頻細緻悠揚..如配上高質感且功率足的AMP.更能顯示出小提琴的
擦弦質感..
最佳適應空間為5~6坪內..是1對值得擁有的喇叭

<聲音表現>

聲音要自己聽比較準, 只是簡單描述走向與搭配建議.
參考軟體有David Roth的Pearl Diver, 主要是聽人聲與藉由吉他伴奏欣賞樂器質感與速度的表現.
不妨先聽聽第五首 “John and Josie”,這首是David看到一件真實報導有感而發寫下的詞曲.
詞曲均佳David磁性極man的嗓音配上兩把小有來頭的吉他 (Traugott and Manzanita),
很舒服若腦中不能產生所謂的腦啡, 嗯, 您的系統可能要調整調整了!
Carmans在類似的音樂表現不俗, 鋁盆振膜速度感極佳金屬弦的民謠吉他擬真度極高, 而對男性磁性嗓音傳真度亦高.
其他參考軟體還有美藝三重奏的Piano Trio in B flat “Archduke” op. 97
(Philips 412891-2), Maurizio Pollini 演奏蕭邦的前奏曲 (DG 413796-2),
Jazz At the Pawnshop Vol. 1 (proprius 7778)等等. 不一一描述只講整體

優缺點:

1. 優點:
充分發揮鋁合金盆中低音結合絲質高音單體的優點, 速度感極佳高音延伸無礙而不會過頭, 中音的厚度在分音器妥善搭配下卻具清晰而濕潤的特性.
男女的人聲、撥弦樂器、小提琴大提琴等擦弦樂器表現均佳.
箱體是密閉式所以不會有混濁低音污染的問題對於小空間應該不錯.

2. 缺點:
鋼琴的重量感與共鳴感很難超過此大小單體的極限, 極低頻有點缺乏
想想Scan-Speak 18W8531其實極低頻都不一定大港,就不必強求此小小的五吋小可愛了, 當然也要看欣賞音樂類型吧,
若是真對低音慾求不滿簡單啊, 加上超低音就好了.

3. 建議搭配:
可能不適合偏解析的器材與線材, 以這樣的速度感用於劇院或與音樂兩相宜! 八千元能換如此地表現很難很難了!!

Carmans 521模擬同軸書架喇叭
單體全是台灣開發的.配上實木貼皮的音箱.
頻寬:50hz~20Khz
效率:88db(密閉式)(採雙磁鐵設計)
尺寸:寬17cm.高43.5cm.深24cm
箱體厚:19mm

號角之家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read.php?s=&threadid=267946
0932-377626..0968-123522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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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廳內部風水原則


客廳的顏色

1、四正位元的客廳顏色配置

東向客廳-宜以黃色來作主色。
東向五行屬木,乃木氣當旺之地,按照五行生克理論,木克土為財,這既是說土乃木之財,而黃色是“土”的代表色:故此客廳若是向東 ,在選擇客廳用的油漆、牆紙、沙發時,宜選用黃色的顏色系列,深淺均可,只要採用這種顏色,可收旺財之效。
南向客廳-宜以白色來作為主色。
南向五行屬火,乃火氣當旺之地,按照五行生克理論,火克金為財,故此若要生旺向南客廳的財氣,選用的油漆、牆紙及沙發均宜以白色為首選,因為白色是“金”的代表色。南窗雖有南風吹拂而較清涼,但是,南方始終乃火旺之地,若是採用白色這類冷色來佈置,則可有 效消減灼熱的火氣。
西方客廳-宜以綠色來作為主色。
西方五行屬金,乃金氣當旺之地,金克木為財,這既是說木乃金之財,而綠色乃是木的代表色,故此向西的客廳若是用這種顏色作為佈置 可收旺財之效。
並且向西的客廳下午西照的陽光甚為強烈,不但酷熱,而且刺眼,所以用較輕淡而又可護目養眼的綠色,十分適宜。
北向客廳-宜以紅色來作為主色。
北方五行屬水,乃水氣當旺之地,而水克火為財,因此若要生旺向北客廳的財氣,便應選用似火的紅色、紫色、及粉紅色,無論、客廳內的牆紙、沙發椅以及地毯均以這三種顏色為首選。並且從生理角度方面來考慮,冬天北風凜冽,向北的客廳較為寒冷,故此不宜用藍色、灰色及白色這些冷色,若是採用似火的紅紫色,則可增添溫暖的感覺。

2、四隅位元的客廳顏色配置如下:

東南向客廳主色宜用黃色
西南向客廳主色宜用藍色
西北向客廳主色宜用綠色
東北向客廳主色宜用藍色

財位的佈局

客廳的最重要方位在風水中被稱為財位,關係到全家的財運、事業、聲譽等的興衰,所以財位的佈局及擺設是不容忽視的。財位的最佳位置是客廳進門的對角線方位,這包含以下三種情形:如果住宅門開左邊時,財位就是在右邊對角線頂端上;如果住宅門開右邊時,財位就在左邊對角線頂端上;如果住宅門開中央時,財位就在左右對角線頂端上。

財位的佈置有諸多講究,具體而言有以下十大注意事項:

1、財位忌無靠:財位背後最好是堅固的兩面牆,因為象徵有靠山可倚,保證無後顧之憂,這樣才可藏風聚氣。反過來說倘若財位背後是 透明的玻璃窗,這不但難以積聚財富,而且還因為容易些洩氣,會有破財之虞.
2、財位應平整:財位處不宜是走道或開門,並且財位上不宜有開放式窗戶,開窗會導致室內財氣外散。若有窗戶可用窗簾遮蓋或者封窗 ,財位才不致外漏。財位要儘量避免柱子和凹處,若此處恰是通道則可放置屏風,這樣既能避免穿透的尷尬,亦可形成一個良好的財位。
3、財位忌淩亂震動:如果財位長期淩亂及受震動,則很難固守正財所以財位上放置的物品要整齊,也不可放置經常震動的各類電視、音 響等。
4、財位忌受汙受沖:財位應該保持清潔,倘若廁所浴室在財位或雜物放在財位,這就會玷污財位,令財運大打折扣。不但使財位不能招 財進寶,反而會令家財損耗,財位也不宜被尖角沖射,以免影響財運。
5、財位不可收壓:財位受壓會導致家財無法增長,倘若將沉重的衣櫃,書櫃或組合櫃等等放在財位,令財位壓力吃重重,那便會對家宅 的財運有百弊無一利。
6、財位宜亮不宜暗:財位明亮則家宅生氣勃勃,因此財位如有陽光燈光照財,對生旺財氣大有幫助;如果財位昏暗則有滯
財運,需在此處安裝長明燈來化解。
7、財位宜坐宜臥:財位是一家財氣所聚的方位,因此應該善加利用,除了放置生機茂盛的植物外,也可把睡床或者沙發在財位上,在財位坐臥,日積月累,自會壯旺自身的財運。此外,如果把餐桌擺在財位也很適宜,因為餐桌是進食之所,在吸收食物能量的同時,又吸收 財氣,可謂一舉兩得。
8、財位宜放吉祥物:財位是旺氣凝聚的所在地,若在那裏擺放一些寓意吉祥的招財物件,也不可把魚缸擺放在財位,以免見財化水。
9、財位忌水:財位好穩忌水,因此不宜在此擺放水種植物,也不可以把魚缸擺放在財位,以免見財化水。
10、財位植物要講究:財位宜擺放生機茂盛的植物,不斷省長,可令家中財氣持續旺盛,運勢更佳。因此在財位擺放常綠植物,尤其是以葉大葉厚葉園的黃金葛、橡膠樹、金錢樹及巴西鐵樹等最為適宜。但要留意,這些植物應該用泥土來種植,不能以水培養,財位不宜種植有刺的仙人掌類植物,因為此類植物是用來化煞的如不明就裏,則弄巧成拙,反而會對財位造成傷害。而藤類植物由於形狀過於曲折, 最好也不要放在財位上。

客廳天花

客廳屋頂的天花板,高高在上,對於住宅風水來說,它是“天”的象徵,因而,相當重要。天花的裝飾與佈置又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天花頂宜有天池:現代住宅普遍層高都在2.8 米左右,相對于國人日益增加的身高,這個標準已經略有壓力,如果客廳屋頂再採用假天花來裝飾,設計稍有不當,便會顯得相當累贅, 有天塌下來的強烈壓迫感,居者會壓力過大。
假天花為了遷就屋頂的橫樑而壓得太低無論在風水方面或設計方面均不宜。在這種情況下,可採用四邊低而中間高的假天花佈置,這樣一 來,不但視覺較為舒服,而且天花板中間的凹位便會形成聚水的“天池”,對住宅風水也會大有裨益。
若在這聚水的“天池”中央懸掛一盞金碧輝煌的水晶燈,則會有畫龍點睛之妙,但切勿在天花板上裝鏡,此乃風水大忌。
天花板顏色宜輕不宜重:上古天地初開只是渾沌一片,其後分化為二氣,氣之清者上揚爾為天,而氣之濁者下沉而為地,於是才有天地之分。客廳的天花板即象徵“天”,顏色當然是以淺淡為主;例如淺藍色,象徵朗朗藍天;而白色則象徵白雲悠悠。天花板的顏色宜淺,而地板的顏色則宜深,以符合天清地重之意。
昏暗的客廳宜在天花板上蒼日光燈,有些缺乏陽光照射的客廳,日夜皆昏暗不明,暮氣沉沉,久處其中便容易情緒低落,如有這樣的情況,則最好在天花班的四邊木槽中暗藏日光燈來加以彌補。光線從天花板中射出來,即不刺眼,而日光燈所發出的光線接近太陽光,對於缺乏天然光的客廳最為適宜,並且日光燈與水晶燈可並行不悖,白晝用日光燈來照明,晚間則點亮金碧輝煌的水晶燈。

客廳尖角的化解

由於建築設計方面的原因,許多現代住宅的客廳存在著尖角與樑柱,不但觀感不佳,而且對者構成壓力,這對住宅風水影響甚大,並且從 住宅美學的角度來看,亦要多費心思,否則便會令客廳失去和諧統一,因此必須設法加以化解。化解尖角有以下幾種方法 :
1、用木櫃來把尖角填平,高櫃或低櫃均可。
2、把一盆高大而濃密的常綠植物擺放在尖角位,這也可有助消減尖角對客廳風水的影響。
3、在客廳的尖角位擺放魚缸亦是甚好的化煞之道,因為魚缸的水可消減尖角的壓迫,令這角位的氣大有迴旋餘地,不但符合風水之道, 而且可以美化家居景觀。
4、採用以木板反尖角填平的方法仿如以木牆把尖角完全掩起,然後在這堵新建的木板牆上懸掛一幅山水國畫,最好是“華山
日出”圖,以高山來鎮壓這尖角位。這樣一來,即美觀而又可收到化煞之效。
5、把尖角中間的一截掏空,設置一個弧形的多層木制花台,放幾盆鮮潤的植物、小品並用射燈照明,這樣即避免了尖銳示人,也使家中 頓添盎然生趣,化弊為利,成為家中一個觀景的亮點。

客廳傢俱置放

沙發

客廳沙發的套數有講究,最忌一套半,或是方圓兩組沙發並用。
沙發需擺放在住宅的吉方:沙發因為是一家大小的日常坐臥所在,可說是家庭的焦點,若是擺放在吉利方位則一家老少皆可沾染這方位的 旺氣,全府安康。但若是錯擺放在不吉利方位,則一家老少均會蒙受其害,家口不寧。
對東四宅而言,沙發應擺放在客廳的正東、東南、正南及正北這四個吉利方位。對西四宅而言,沙發應該擺放在客廳的西南、正西、西北 及東北這四個吉利方位。

字畫

客廳的吉利字畫,對提振家居氣色,營造富貴氣息,有及為重要的作用,將吉利字畫作為家裏的中堂,懸掛于客廳,以求錦上添花,旺上 加旺,是良好家居的佈局方法之一。
家居的吉利字畫,是指寓意吉祥與美好祝願的書法及象徵榮華富貴的牡丹花畫,象徵年年有餘的蓮花錦鯉圖、象徵健康長壽的松鶴延年圖 、象徵福分永存的流雲百幅圖等等。家中掛畫,應以光明正大的內容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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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關風水原則


玄關本是佛教中的“入道之門”
流入俗世
則成了進入住宅後的第一道關隘
在西方
玄關更蘊涵著家庭的金錢運勢
玄關之於住宅
既對風水有決定性作用
也對美化廳屋有實用性功能

精當設置玄關
可以化解屋外直沖大門的煞氣
還會防止陽宅旺氣的外泄
更能讓運動的進入者靜氣斂神、調整氣息
直接提升陽宅的吉祥運勢
聚氣生財

玄關風水

  玄關在佛教中被稱為入道之門。佛經雲:“玄關大啟,正眼流通而在住宅結構中,玄關則特指居所的外門,是進出房屋的必經之地是 亞洲傳統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影響玄關功能的八大重點

要最有效地發揮玄關的作用,必須重視玄關的組成部分在風水上的各種宜忌。這主要有以下八大重點:

一、天花的安置

  天花板宜高不宜低:玄關頂上的天花板若是太低,具有壓迫感,這在風水上屬於不吉之兆,象徵這家人備受壓迫摯肘,難有出頭。天 花板高,則玄關空氣流通較為舒暢,對住宅的氣運也大有裨益。
  天花色調宜清不宜重:玄關頂上天花板的顏色不宜太深,如果天花板的顏色比地板深,這便形成上重下輕,天翻地覆的格局,象徵這 家人長幼失序,上下不睦。而天花板的顏色較地板的顏色淺,上輕下重,這才是正常之象。
  天花燈宜方圓而忌三角:玄關頂上的燈飾排列,宜圓方卻不宜三角形。有人喜歡把數盞筒燈或射燈安裝在玄關頂上來照明,這是不錯的佈置,但如把三盞燈布成三角形,那便會弄巧成拙,形成“三枝倒插香”的局面,對家居很不利。倘若排列成方形或圓形,則不成問題,因圓形象徵團圓,而方形則象徵方正平穩。

二、牆壁的間格

  牆壁間格應下實上虛:面對大門的玄關,下半部宜以磚牆或木板作為根基,扎實穩重,而上半部則可用玻璃來裝飾,以通透而不漏最 理想。
  玄關若不以牆來作間格,用低櫃來代替也形,其上選擇玻璃或通透的木架來裝飾。低櫃可用作鞋櫃或雜物櫃,上面則可鑲磨砂玻璃,這樣既美觀實用同時符合下實上虛之道。必須注意的是,玻璃不同鏡子,會反射的鏡子通常不可面向大門,因為會將家中財氣反射出去, 但磨砂玻璃則無此顧慮。
    牆壁顏色須深淺適中:玄關的牆壁間格無論是木板、磚牆或是石材,選用的顏色均不宜太深,以免令玄關看起來暮氣沉沉,沒有活力。而 最理想的顏色組合是,位於頂部的天花板顏色最淺,位於底部的地板顏色最深,而位於中間的牆壁顏色則介於這兩者之間,作為上下的調 和與過度。
    牆壁間隔宜平滑:玄關是住宅進出的主要通道,牆壁及地板平滑則氣流暢通無阻。如果以凸出的石塊作為玄關裝飾,凹凸不平,則宅運便 會有諸多阻滯,必須儘量避免。

三、地板的佈置

玄關的地板宜平整:地板平整可令宅運暢順,而且也可避免失足摔跤。同時,玄關的地板宜儘量保持水準,不應有高低上下之分。
玄關的地板顏色宜較深沉:深色象徵厚重,地板色深象徵根基深厚,符合風水之道。如果求明亮一些,則可用深色石料四圍包邊,而中間 部分採用較淺色的石材。
倘若選擇在玄關鋪地毯,其理亦同,宜選用四邊顏色較深而中間顏色較淺的地毯。
玄關地板的圖案忌有尖角沖門:玄關地板的圖案花樣繁多,但均應以選擇寓意吉祥的內容。必須避免選用那些多尖角的圖案,而尖角沖門 則更絕對不宜,以免家口不寧,惹無妄之災。
玄關地板的木紋不宜直沖大門:玄關的木地板,不論何種木料,其排列均應令木紋斜向屋內,如流水斜流入屋,但是木紋切勿直沖大門, 如直沖則不吉。
玄關的地板忌太光滑:有些人家為了美化玄關,往往會把玄關的地板打磨得十分光滑,這及易弄巧成拙,單從家居安全角度來說並不理想 ,因為家人或賓客均容易滑倒受傷。
地下排水管也不宜跨過大門和玄關之間,以免財水內外交流時,在玄關受汙,導致家人健康不佳,財路不順。

四、鞋櫃的擺放

在玄關放置鞋櫃,是順理成章的事,因為無論是主客在此處更換鞋子均十分方便。而且“鞋”與諧同音,有和諧、好合之意,並且鞋必是 成雙成隊,這是很有意義的,家庭最需要和諧好合,因此入門見鞋很吉利。但雖然如此,在玄關放置鞋櫃仍有一些方面需要注意。
鞋櫃不宜太高大:鞋桂的高度不宜超過戶主身高,若是超過這尺度便不妥。鞋櫃的面積宜小不宜大,宜矮不宜高。
鞋子宜藏不宜露:鞋櫃宜有門,倘若鞋子亂七八糟地堆放而又無門遮掩,便十分有礙觀瞻。有些在玄關佈置巧妙的鞋櫃很典雅自然,因為 有門遮掩,所以從外邊看,一點也看不出它是鞋櫃,這才符合歸藏於密之道。
風水重視氣流,因此鞋櫃必須設法減少異味,否則異味若向四周擴散,則根本無好風水可言。
鞋頭宜向上而不宜向下:鞋櫃內的層架大多傾斜,在擺放鞋子入內時,鞋頭必須向上,這有步步高升的意味;若是鞋頭向下,就意味著會 走下坡路。
鞋櫃宜側不宜中:鞋櫃雖然實用,但卻難登大雅之堂,因此除了以上所提及的幾點之外,還要注意宜側不宜中,既指鞋櫃不宜擺放在正中 ,最好把它向兩旁移開一些,離開中心的焦點位置。

五、地主財神的擺法

現代有很多人在家中供奉神祗,以期祖宗庇佑,健康長壽,招財進寶。但在現代佈局的房子中擺放傳統的神台,會顯得格格不入,若要清 除這種矛盾,便要採用因地制宜的佈局方法。
地主是家居最經常供奉的神祗之一,其他的神祗尚可移入屋內其他較隱蔽的角落,但地主必須當門而立,因為地主的正名是“五方五土龍神,前後地主財神”,應該面向大門,向門外四方納財,這樣才可增強住宅的財運。地主並且還是住宅的守護神,當門而立,便可把牛鬼 蛇神拒諸門外。
地主最佳的擺放方法,是把神位單獨供奉在面向大門的玄關地櫃中,那便既不太顯眼而又不失地主應當向門而立的原則。因為地主自古以 來,長期供奉在地面,就算擺在鞋櫃旁邊,每日人來人往,也沒有任何問題。
地櫃可用作鞋櫃或雜物櫃,為了要與附近的環境配合,外部的顏色可以隨意,但地主神櫃的內部必須採用漆上金點的紅色。
至於文財神則不宜擺放在玄關向門之處。財神分文武兩種,武財神如武聖關公及伏虎元帥趙公明,均當門而立,但福祿壽三星及財帛星君等文財神若是面向大門,便會把家中錢財向宅外佈施,那就會弄巧成拙。因此文財神既使擺放在玄關,也必須面向宅內,切勿面向大門,以免錢財外泄。文財神面向宅內,是因為這樣可引財入室但必須小心切勿面向廁所或魚缸,以免雖然引財入室,但卻往往見財化水。

六、植物的佈局

由於玄關是家庭訪客進到室內後產生第一印象的地區,因此擺放的室內植物佔有重要的作用。大型植物加照明、有型有款的樹木及盛開的蘭花盆栽組合等設計,都適用于玄關。如遇到玄關光線不佳、遭受穿堂風的吹襲、夜晚溫度降低、走道狹窄或少有方形或長方形的空間,則置通的開花植物會比形態特殊的植物來得適合。另外,玄關與客廳之間可以考慮擺設同種類的植物,以便於連接這兩個空間 。
玄關擺放植物,綠化室內環境,增加生氣,令吉者更吉,凶者反凶為吉。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擺入在玄關的植物,宜以賞葉的長綠植物為主,例如鐵樹、發財樹、黃金葛及賞葉榕等等。而有刺的植物如仙人掌類及玫瑰、杜鵑等切勿放在玄關處,以免破壞那裏的風水,而且玄關植物必須保持長青,若有枯黃,就要儘快更換。

七、飾物的選擇

由於玄關位居沖要,對宅運大有影響,因此,擺放在此處的飾物要小心,以免無意中破壞了住宅風水。古人多擺放獅子、麒麟這些 具有靈性的猛獸在門口鎮守,作為住宅的守護神。
現代住宅如果擺放獅子或麒麟在屋外,往往回2受到諸多限制,退而求其次,則可擺入在玄關內面向大門之處,同樣也可收守護之效。
而不少人家喜歡在玄關擺放動物造型的工藝品,作為裝飾擺設,但應謹記不可與戶主的生肖相沖,以免有入門犯沖之虞。
十二生肖相沖的情況如下:
生肖屬鼠忌馬 生肖屬馬忌鼠
生肖屬牛忌羊 生肖屬羊忌牛
生肖屬虎忌侯 生肖屬侯忌虎
生肖屬兔忌雞 生肖屬雞忌兔
生肖屬龍忌狗 生肖屬狗忌龍
生肖屬蛇忌豬 生肖屬豬忌蛇

八、玄關鏡片的安裝

通常住宅在玄關安鏡可作為進出時整理儀錶之用,而且也可令玄關看來顯得更加寬闊明亮一些。但若是鏡子無端對正大門,則絕對不妥當 ,因為鏡片有反射作用,會把從大門流人的旺氣及財氣
反射出去,將財神拒之門外。
玄關頂上也不宜張貼鏡片,玄關頂上的天花若以鏡片砌成,一進門舉頭就可看到自己的倒影,便有頭下腳上,乾坤顛倒之感,
這是風水的大忌,必須儘量避免。
一套住宅的客廳
既是主人迎賓待客的交際場所
也是一家大小的活動中心
既是家居格局中的戰略要地
又充分展現出主人的涵養與氣度
無論是色彩搭配
還是沙發、茶几的朝向與位置
無論是字畫張掛
還是魚缸、盆景的裝潢擺設
無論是燈飾安裝,還是地毯鋪墊
無論是組合櫃的排列
還是天花的裝飾
無論是窗臺、通道與房門的開啟
無論是採光、納氣
不僅每每大有講究
而且一榮具榮
一損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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